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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政策将如何调整(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11:27  《中国经济报告》杂志

  其三,有别于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结构性减税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和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即是说,它所追求的目标,就是纳税人实质税负水平的下降,而不是在维持实质税负水平大致不变条件下的不同纳税人群体之间税负水平的此增彼减;它最终实现的净效应,就是税收收入的减少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相对下降,而不是在维持税收收入或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大体不变条件下的不同税种收入之间的此增彼减。

  二、为什么要实行结构性减税?

  结构性减税提法的形成,有两个特殊的背景。正是这两个特殊的背景,构成了实行结构性减税的特殊理由。

  理由之一:我们需要减税。

  面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以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防止经济增长幅度下滑过快过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在目前的条件下,保增长的根本途径就是扩大内需。扩大内需,在财政上可以实施的基本举措,无非有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两个线索。在其中,以减税来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在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已经持续15个年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已经获得迅速提升的条件下,减税对于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出的“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扩大最终消费需求为重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宏观调控决策,更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由之二: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需要优化。

  减税,固然是作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项宏观调控举措,但是,对于它,是不能仅仅当作权宜之计或应急方法来看待的。也就是说,减税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考虑,不能也不应脱离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轨道。

  事实上,从2003年后期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其重要的目标之一,就是优化现行的税制结构。比如,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尽快开征财产税并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等等。将减税的意图与优化税制结构的目标相对接,从而将减税安排落实到具体的税种上,自然要对不同的税种“区别对待”,使“削长”与“补短”相衔接。

  三、可以减少哪些税?

  那么,根据上述的分析,究竟哪些税种可以进入减税的视野?

  迄今为止,政府已经推出并将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继续推出一系列的以减税为主要取向的税制调整举措,但就现实中国税收收入的格局和实行结构性减税的主要目标看,减税的重点,可能要锁定在如下两个税种上:

  首先是增值税。国务院已经确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差异,说到底,就是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在计征增值税时,是不计入征税基数从而准予抵扣,还是计入征税基数从而不准予抵扣。准予抵扣,即是消费型增值税。不准予抵扣,则是生产型增值税。前者系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免征增值税,它体现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激励。后者则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照征增值税,它体现着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抑制。照此看来,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过程,也就是增值税计税基数趋于缩小的过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其最终的效应,就是减税。

  作为现实中国的第一大税种,2007年,增值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4%。它的调整和变动,无论对于中国现行税制还是对于整个税收收入而言,绝对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因而,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转型,可说是政府能够拿出的最大的减税动作。据财政部门估算,这一项减税动作,在2009年,将减少大约1200亿元的税收收入。

  当然,对于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减税效应不能做绝对的理解。因为,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毕竟只是政府推出的一项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激励企业投资的政策安排,这项政策能否产生实际的效应或者其实际的效应有多大,最终还要取决于企业对这项政策安排的反应。只有企业真的扩大设备投资了,真的着手技术改造了,真的增加投资需求了,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才能真正“落袋为安”——进入企业的腰包。否则,它便只能是“树林子里的鸟”。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至今,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减税动作主要围绕着两个线索进行。其一,增加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先是由800元提升至1600元,后来又提升至2000元。其二,减轻进而暂免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财政部门的估算,个人所得税的上述减税动作,在2009年,将减少大约460亿元的税收收入。

  最近的一段时间,社会上又出现了一股要求进一步增加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的呼声。甚至有了提至3000元乃至8000元的具体建议。然而,综合考虑当前中国的现实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增加工资薪金所得额的扣除标准,似不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或减税重心所在。其基本的理由在于: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有11个: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尽管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来源的大头儿,占到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左右,但毕竟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忽略其他的征税项目而仅对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征税项目进行调整,显然不能说是全面的改革。此其一。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缺憾,是不那么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道理非常简单,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才能计量出来的。现行的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的办法,固然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也能多少起到一些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是,在缺乏综合所得概念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毕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是挂一漏万的。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此其二。

  所以,鉴于“十一五”规划所绘就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已经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确定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且,从现在起到2010年末,只有不足两年的时间。抓紧当前这一难得的机遇,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付诸实施,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减轻,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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