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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京毅案另一面 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细则提速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 03:00  21世纪经济报道

  一位外资律所负责并购咨询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外资并购作出了新的规定,我本人非常关注外资并购审查方面的新情况,上述行贿案将作为反面教材促进有关法规文件加速出台。”

  “双重审查”细则提速

  诸多动作表明,在业界反思“郭京毅双规案”之际,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将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相关细则提上新的议事日程。

  “关于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反垄断法》已经基本明确,今后将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将由发改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审查联席会议。”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一位副处长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正紧锣密鼓制订。

  其中,国务院法制办3月27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环节作出规范。征求意见稿共19条,其核心内容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由谁申报、如何申报等基本问题。

  据了解,这只是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中的一项,后续相关配套细则正在商讨之中。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表示:“比较以前颁布的相关外资并购规定相对,现在出台的标准细化了很多,让外商知道了什么应该申报,很多制度都逐渐理顺了。”

  上述《规定》基本上将稍具规模的外资并购全部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而此前,只有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

  另据有关律师介绍,商务部在外资并购项目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并由此引发争辩。例如在《反垄断法》中,关于“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并没有明确解释,而只是约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很多交易因此将被拒之门外。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博士表示:“反垄断法颁布之后,针对外资并购进行的审查更具有操作性。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双重审查机制,外资企业更容易理解。”

  他表示,所谓“双重审查”主要以产业竞争与国家经济安全为两大核心审批标准。

  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项目由商务部反垄断局统一受理并答复,在产业竞争方面反垄断局具有独立行事权;但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外资并购项目,商务部不能单独审查,必须交由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细则目前并没有出台,与此对应,最为关键的外资并购审查联席会议尚处于襁褓之中。

  业界人士指出,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程序目前只明确了一半操作办法,即大家都去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这方面的条文相对比较清楚;而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外资并购项目,其相关联席会议机制正在制订。

  有关消息指出,继商务部成立反垄断调查局之后,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年底前将负责组建全新的外资并购联席委员会。

  作为外资并购的最高审查机构,上述联席委员会成员将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以及其他几个职权政府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联席委员会的审查与反垄断的调查是互相独立的,后者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主要是集中在并购行为对产业竞争的影响层面,而非国家或者产业安全。

  伴随着一系列关于外资并购的相关法规出台,一度拖延的多个外资并购项目终于有了审查结果。如证监会于8月20日刚批准法国赛博(SEB)并购苏泊尔股权要约收购。至此,一波三折的苏泊尔并购案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和要约收购批复三大步骤,基本完成并购。此外,凯雷并购徐工则因未能通过审批而宣布取消。

  “业界正热切期盼早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此我国在外资并购审查方面将建立一套完整的双重审批程序,并将进一步推动重大外资并购。显然,新的审查细则将力图从根本上切断类似郭京毅行贿案的利益链条,并将审查过程进一步公众化与透明化。”刘军厂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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