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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二审可能于奥运前后提交(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2:06 21世纪经济报道

  突破部门樊篱

  如果说上述问题尚有回旋空间的话,部门利益之争注定给国资立法带来更多困惑。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总裁徐菲认为,目前制定这部国有资产法的时机并不是很成熟。在国资改革创新很不确定之时,还很难将其上升为法律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如果这部法律本身不能解决突出问题,对于比如经营性国资的指导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立法需要摆脱部门利益之争。”徐菲表示。

  徐菲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之间的监管问题还很复杂,而这应该是国资法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顾功耘教授则对记者不无担忧地指出,对于目前国资法草案,一种声音认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体量庞大,据统计,仅一季度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万亿元。对于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顾功耘指出,国资委管理150家央企的人、事、资产,一家机构,如此巨大职权实属世界罕见。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体性质可异化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实体。”顾功耘指出,即使下决心改为公司,其对于超大型公司的经营也值得怀疑,而经营不好,政府又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成为问题。

  不过李曙光告诉记者,事实上部门利益局限虽然存在,但还是有一些进步。比如草案第二章,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李曙光乐观地指出,未来国资管理如果搭建五人关系架构,对于摆脱部门利益局限显然增添了有利因素,比如监管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人和经营人进行监管,司法人可以接受对出资人和经营人的申诉。

  而对于草案诸多不足之处,众多专家也各抒己见。

  复旦大学教授胡鸿高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总量和经营收益状况要进行公告,这是我们国家所要关注的。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全兴则指出,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草案中还是存在问题,有许多没有规定到。如就资产形态来看,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分类不明确,企业资产未必都是经营性资产,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关系也不清楚。

  宁波大学郑曙光建议增设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条款。其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无偿划转、不良资产核销等几种资产处置方式。他认为只有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制度才能构建起国有资产取得、使用、处置三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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