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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国资法草案二审奥运前后提交全国人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02:06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简尚波

  “《国有资产法(草案)》提交二审,奥运前后都存在可能,最快在6月,但也不排除10月的可能。”5月27日,国资法起草小组专家李曙光向记者透露。他是在上海举办的一个国资立法研讨会期间做出上述表示的。

  《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2007年12月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

  本报记者了解到,关于草案目前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是否合适;金融性国有资产如何处置。

  亦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不少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仍未明晰。国资立法要解决实际问题,首先必须摆脱部门利益之争。

  这一已拖延了15年之久的立法进程的进展,将取决于二审前相关各方能达成多大程度的共识。

  国资委定位之争

  李曙光教授透露,自从2003年建立了一个班子之后,国有资产法起草工作一直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有很多个部门参与,起草小组中有30多人,但学者相对较少。

  立法工作早期是由财政部、国资委、刘纪鹏教授和他分别拿出四个草案,在去年初整合成一个草案。目前要做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修订。

  对于草案内容争论较多的首先是国资委的定位。

  草案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下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学术界对草案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的做法持有异议。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国资问题研究专家顾功耘指出,国资委行使庞大国资的出资人职责,导致无法分散经营分险,因此出资人职责不应过分集中。

  《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就分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顾功耘认为,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将成为众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有操作不慎,将直接成为众多争议的被告对象,而一旦败诉,将意味着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他建议,由财政部行使出资执行权,国资委行使出资监督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作为经营性国资的出资人职责,与国资经营公司构成监管和被监管关系。

  而此前国资委身份一直不够明确,有出资人、行政监管者、仲裁者等“老板加婆婆”的多重身份。

  国资界定范围

  此外,草案所称的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于数量庞大的金融类国资、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资并不包括在内。

  草案第二条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专家指出,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缺位实际上一直比较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总量庞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经突破40万亿元。另据权威人士透露,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我国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60万亿元人民币大关。据透露,我国的金融资产总量已从10年前的占世界金融资产总量份额的1%,上升至4%至5%。

  但对于庞大的金融国资监管比较混乱。比如中投公司直属国务院管理,其法律定位尚不明晰。又如,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的监管,是否应该对其清算进行汇报也不够明确。

  李曙光指出,金融资产这一块出资人缺乏,产权关系也不太清晰,要加快解决许多初始产权界定的问题,应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

  不过,和李曙光主张加速建立金融国资委不同,顾耕耘表示,现行国资管理体制不统一,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出多门,利益欠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之而来。

  “对于资源性国资,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出现了矿产开采权便宜拍卖等现象。而且大量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都不清楚,也给处理埋下隐患。”李曙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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