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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 (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21:00 南方国土资源网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开办煤矿和获取矿业权的准入门槛。煤炭开采受五大“自然灾害”威胁,是高危行业。实现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从源头上把关,煤炭资源交给符合煤炭行业准入规定的煤矿企业来开发。当前,我国大量的煤矿生产矿井和煤炭资源在私人或不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个体企业主手里,这种情况就难以实现我国煤炭行业健康发展。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严格的开办煤矿准入制度,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获取的“准入机制”,提高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门槛,并按此机制对涉煤企业进行筛选,清退不合格企业,禁止不符合准入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进入煤炭行业,保证矿业权由符合办矿条件规定的企业获得,提高资源开发的标准,杜绝炒作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建立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流转机制。资源是国家的粮食,本次南方部分省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煤电油运紧张说明,国家必须要加强对能源的控制力。要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优先向矿区内优势煤炭企业配置资源,由一家大型煤炭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开发。对大型煤矿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煤炭资源,优先列入所属矿区总体规划,以确保招标、挂牌、拍卖的资源能够顺利开发;对已获得采矿权但不具备管理优势的企业,可以通过矿业权转让,鼓励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转让采矿权,接收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经济补偿。

  (三)继续实施“关小建大”政策。为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有技改价值的小矿井。对已纳入兼并重组方案,但以各种手段抵制资源整合、不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件、执照变更手续,相关证照到期后,当地政府应该依法关闭。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小煤矿主动参与企业重组的积极性。鼓励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鼓励优势煤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联产业的企业;鼓励电力等大型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

  (四)对大型煤矿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在资源整合方面,要坚持政府引导,明确矿区内资源整合重组的牵头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整合重组规划的合法煤矿。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加大支持力度,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与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被兼并企业安全考核指标在3年过渡期内按原考核口径逐年递减,3年后按照大矿标准进行考核。

  (五)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和管理融合工作。能否妥善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重组工作的成败。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变更,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使广大职工共享改革成果。兼并重组企业要真正强化集团公司控制力,避免重组“表面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应在确认自身战略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创新,采取可行的管控办法,对组织管理模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整合,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煤炭行业重组整合的协调和指导。政府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加大协调力度,保障大型煤炭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中小型煤矿,防止在对民营煤矿进行收购时,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简化办事程序,一站式集中办理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地方政府要牵头制定具体的企业重组方案和整合措施,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对跨省区的企业重组,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和整合目标,推动亿吨级煤炭企业集团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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