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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21:00 南方国土资源网

  二、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资源配置不合理,煤矿企业准入门槛低。资源是煤矿企业发展的基础,在资源价格走向市场和采取竞争手段配置过程中,由于准入门槛低,导致一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存在通过炒卖资源牟利。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将整块煤田人为分割,配置给多个主体开发,加剧了资源分散程度。如近年来一些投资公司或个人以独资、合伙的形式进入贵州竞买资源,他们不以组织生产为目的,主要以炒卖资源、转让煤矿等短期行为为主,赚取差价。由于没有完善的煤矿企业准入制度,造成煤炭资源开发队伍鱼龙混杂,资源浪费严重。矿业权不合理配置的现状提高了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成本,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建设。同时,一些国有煤炭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缺乏资金而拿不到矿业权,资源后备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二)兼并小煤矿成本高、风险大,影响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大多数中小型煤矿装备水平低、开采工艺落后、安全生产基础差、事故发生概率高,而大型煤矿企业又面临着严格安全考核制度。河南省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要求大型国有企业不高于1,中小型煤矿企业不高于3。如果对兼并后的小煤矿仍旧按照大矿标准进行考核,大矿将承担很大的安全生产压力,影响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在对小煤矿进行资产评估时,资源价值增值较快,矿业权价款高,有的小矿主漫天要价,造成兼并重组难以实施。如贵州省内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由0.8元/吨上涨到3元/吨,企业面临很大资金压力,难以承受。此外,对被兼并矿井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并购成本较大。

  (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跨区域兼并重组难度大。由于煤矿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不同省区内大型煤炭企业管理主体不同,难以实现相互间的重组整合,即使有共同的出资主体,但由于受地方利益等因素影响难以真正实现兼并重组。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的难度。如青海省大量煤炭资源控制在私营企业和个人手中,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在进入青海省开发资源过程中,为获取矿业权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且地方政府要求必须由当地企业控股经营,这给外省企业进入青海整合重组造成很大的障碍。目前,国家虽然明确了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但还缺乏具体的整合重组政策措施,跨区域资源整合和跨区域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受到制约。

  (四)企业文化融合困难,重组后企业管理亟待加强。随着兼并重组的推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规模和业务迅速扩大,一些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面临着各种管理问题,例如郑煤集团兼并重组了45个周边煤矿,兼并的众多中小煤矿企业,产能分散,技术装备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后劲不足;部分被兼并过来的煤矿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较低,经营不善;郑煤集团公司先进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移植到被兼并企业中去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兼并重组小煤矿后,郑煤集团公司在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控制等方面也存在不适应的情况。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手续繁杂,税费负担较重。一是由于周边矿权设置复杂影响办证。如由重庆煤业集团在贵州开发的木孔煤矿,其核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已经齐备,但因与周边小煤矿矿界重叠,致使采矿许可证迟迟无法办理。二是行业管理职能分散,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事项,涉及部门多,程序繁杂,影响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如土地使用手续要先到省国土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到林业厅办理林地核减批复,再回到国土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往返多次,时间很长。三是税费负担较重。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在兼并收购煤矿时,郑煤集团公司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的增值部分要先行缴纳所得税,加重企业兼并重组的负担。

  (六)地方基础设施不完善,投资环境需要改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存在多头监管,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税费等,让企业无所适从。如贵州有些地方不按照税法规定,对煤矿企业不管是否有利润,均按销售收入的6%收取企业所得税。贵州省有些地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一些公路不能满足煤炭外运需求,电力保障能力低,造成部分矿井供电没有双回路,只能靠柴油发电机补充,停电现象时常发生,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贵州省电煤价格从2007年7月才刚刚放开,目前电煤价格平均只有200元/吨。贵州对出省煤炭还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影响了煤炭销售,造成煤矿企业盈利空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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