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据的微观意义在于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升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三、中期票据的推出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
早期的中期票据(Medium-term Notes)期限通常在3至10年,介于短期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之间,因而称为中期票据。公司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实现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从而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资需求。一般的中期票据都是无担保、无抵押的纯粹信用证券,但目前各种结构化金融产品(包括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也采取中期票据形式。随着中期票据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已涵盖了一年(在美国是270天、即商业票据的期限)至30年的区间。
四、我国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全面反映市场化特点。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发行采用注册制,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特定主体能否发行、以什么利率发行、是否需要信用增级、如何安排承销等一系列问题均由市场决定,而保证市场主体利益的核心是市场化的信息披露。与短期融资券类似,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一起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发行交易平台是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期票据由交易商协会组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自律管理,是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有益创新,是中国人民银行落实我党十七大关于“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干预”精神的有力措施。以美国国家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为代表的国际经验表明,自律管理是对于以场外交易为主的债券市场最佳管理方式之一。市场机构的自主创新,将进一步激发市场自身的平衡机制,极大程度地强化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实现金融市场助推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使命。
五、中期票据及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方向。
中期票据不仅仅是一种产品创新,也是债券发行方式的重大革新。时至今日,中期票据已失去其原始“中期”的本意,不仅在期限上放宽到30年甚至更长期限,而且产品结构本身也注入了纷繁复杂的各种衍生品因素。目前国内推出的中期票据,还仅着眼于“中期”和“非结构性”,随着国内直接融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投融资主体需求的进一步多样化,可以将资产支持票据、信用连接票据以及其他附带各式期权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纳入中期票据的范畴,从而实现品种多样性和发行方式灵活性的统一,进一步推动国内直接融资市场成熟发展。
在中期票据发展进程中,以下问题须引起重视并着力解决:市场成熟度不高,定价机制尚不完善;承销机构行为约束机制不充分,不规范竞争干扰市场发展;信用评级精确性须提高,识别性度须强化;合格投资人群体须拓展,市场主体的能力体系要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市场化水平仍需提高,风险教育必须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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