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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改革应以法治为基础 制止权力寻租和腐败(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9:08 法制日报

  另一个是以执行为主的部门。像这次公务员管理局的成立,尽管现在还不知道其内部职能怎么定,但薛刚凌觉得,它更主要的目的是专注执行。

  她说:“执行部门应该没有宏观‘拍板权’。考虑到执行的专业性强,执行可以相对分散。执行强调专业化、执行层级的规范和执行手段,这种系统性是很重要的,过去往往有决策没手段,没钱、没人无法操作,欠科学。”

  再有一个就是监督部门。这种监督更多地侧重于决策要不要调整、协调性怎样、执行评估等绩效监督,当然也要对决策、执行中的合法与否进行监督。

  这种职责划分和运行机制,是有弹性的,强调互动。比如,执行可制约决策,一是反馈执行中发现的决策问题,促使决策部门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二是如果决策不科学,决策目标定得太高,没手段落实,执行者在与决策者签署决策———执行合同时就可以讨价还价(执行者与决策者就执行政策方面签署合同在英国、新西兰等国比较多见),甚至于执行者可选择不签合同。这就是执行对决策的制约,推动决策的科学、有效、可行。

  配套制度需精细

  避免机构改革出现反复

  鉴于机构改革分分合合不是没有反复过,薛刚凌充分强调改革一定要落实在制度的精细与配套上。

  薛刚凌介绍说,她负责的这个课题整个时长两年半,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拿出有关涵盖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要素的指标体系,充分考虑经济发达、不发达、欠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我国5级政府三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配置及运行机制图,用法律制度保障改革的小成本、高收益,拒绝反复与动荡。

  “我们的行政法学界,不能总把全部的时间与精力花在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上,那毕竟是下游,是出了问题求解的办法。我们为什么不能在出问题之前,关注一下前面的秩序是不是根本就没有建好或存在其他问题,做好上游的功课,下游的压力也许就不会那么大了。”

  “出了问题才管,就像人已经生病了。生了病再治疗就有些晚,关键要保健。行政法学界的这种研究偏好,可能是行政法学与管理学结合不好造成的,行政法学老觉得公共行政秩序的建构是管理学的研究范畴。”

  在不同场合,薛刚凌反复阐述着“行政法学应积极回应社会转型”的观点。

  从几年前开始,薛刚凌就一直呼吁公共行政秩序的重构,靠的是大量行政法律制度的支撑。

  就大部制,就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制约与协调,在法治视野下,薛刚凌脱口而出就是一长串的制度建设清单。

  横向的,涉及重大决策调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经济分析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执行委托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跟踪评估制度等;纵向的,涉及地方利益诉求表达制度、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制度、政府间的合作制度、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制度、政府间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及政府责任制度等等。

  她说:“要有法治的硬约束才行,如果还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推进改革,改革将面临很大风险。”(记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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