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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让民间融资走向阳光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03:03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秦 炜

  尽管对于民间金融活动,已有了较为开放和宽容的心态,但由于民间融资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所以,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有专业人士称,“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非法集资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和标准。”除了《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条表述和立案标准外,至今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的弹性。

  今年的“两会”上,金融系统的人大代表建议:首先应完善法规,给民间融资一个正确定位,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经营平台,让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走向阳光。

  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构建合法平台

  “要通过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促进民间金融创新。民间金融创新是由民间自发形成的,是金融创新的前沿。目前我国民间金融规模非常大,因此,对于民间融资,要做的不是简单限制或取缔,而是制定出公平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人大代表、人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黄良波建议。

  黄良波说,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同时,通过建立社会资金融通中介机构,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构建合法的活动平台,激发民间金融发展活力,促进民间金融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正规金融提供重要补充,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

  黄良波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加快创新步伐,这对金融系统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也为未来金融业发展提供了新动力。金融创新需要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首先要在法律及监管上为金融创新提供便利。如在制定相关成文法的过程中应当留出一定余地,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可能的制度空间;并逐步形成“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理念,保障金融创新的适时性,提高效率。

  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机构

  人大代表、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计承江表示,在中西部省份大部分农村地区,能够提供金融服务的仅有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与邮政储蓄机构,而邮政储蓄刚开始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范围窄、发放金额小。农村信用社因历史问题较多,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与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计承江建议:

  首先要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支农资金运作效率。提高支农支出在财政支出的比重,明确每年的支农资金不能低于一定比例,建立财政支农支出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其次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结构。一是放开民间资金进入农村金融机构的条件,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农村金融机构,并允许民间资金控股;二是放开对民间资金发起设立非正规金融组织业务范围的限制,当前应允许其发放委托贷款与转贷款业务,条件成熟后,经批准可允许其吸收存款;三是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与再保险机构,为农业政策性保险分散风险;四是参照国外《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在农村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要把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于当地,减少农村资金外流。五是;转变财政扶贫思路,由财政出资建立针对贫困农户的小额信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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