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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费改革有“初步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5日 01:3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叶枫

  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一样面临“囤地”、“捂地”问题。

  3月14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在回答记者关于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调整问题时披露说,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对资源性产品税费调整,“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方案”。

  与此同时,记者从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等业内人士处获悉,资源税费改革正在细化,会因地制宜;但是在不改变资源税费结构的情况下,仅上调价格,在当前宏观调控的“双防”精神下,仍具有相当大的争议。

  资源税费整体都要调整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说,原来矿业是惨淡经营,这几年矿产品价格持续走高,应当在价格中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反映它的安全环境的成本。

  除了目前社会上热议的资源税改革问题外,汪民表示,涉及到矿业的几项费用也将调整。

  “像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税,是为了遏制圈而不探、跑马占地。”汪民说。

  据介绍,目前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税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探矿权每平方公里前三年每年收取1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采矿权使用税,每平方公里每年收取1000元。

  “这样的收取标准,在新的形势下显然难以起到它应有的经济调节作用。”汪民说。

  资源税改革问题并非如外界所想象的仅是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是对矿业企业所有税费进行整体调整。

  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王家华介绍,目前矿业企业税费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资源税;二是资源有偿使用费;三是矿业权价款;四是探矿、采矿使用费。

  其中资源税主要调整矿山的级差价格。如山西和浙江煤炭矿山埋藏和开发成本不同,依据各地矿山情况不同,资源税分为三级,具体各矿山情况不同。

  “资源税是反映矿山级差的,不是反映资源稀缺的税费。”王家华说,社会上热传的、依靠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稀缺的说法不准确。

  除此以外,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也广存争议。

  几位中国矿联的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矿产资源分布具有地理性。例如,内蒙古、山西等地区煤矿埋藏浅、易开发,适合大型挖掘机器作业,开采成本低;而南方地区煤炭资源多是“鸡窝”状,很多地方还需要人工去挖掘。

  以前从量征收资源税可以反映各地的资源条件差异,如果改成从价征收,则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的资源税负担对企业影响必然不同。

  “从价征收可以,但是要根据各地情况制定不同价格和征收标准。”王家华说,资源税改革目前不适合很快推出,而且在具体推出时,应考虑各地不同条件,实行分地区,甚至是分省的价格征收标准。

  例如内蒙古、山西等煤炭资源分布情况接近的地区,可以采取统一的标准;而资源分布情况不同的江西、贵州等地,甚至要采取分省的资源税征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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