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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管理条例推动节能减排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0:51 中国经济时报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管理条例推动节能减排

  记者傅旭明3月10日北京报道 记者从全国政协办公厅提案组了解到,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对策与建议》的提案。提案称,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对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以及推动节能减排的关键性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建议有关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管理条例》,以明确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此举在于,可以赋予行政机关更强有力的行政管理职责,细化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范围幅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可以鼓励企业积极淘汰落后产能,并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不力的企业进行惩处;可以对能源供应部门在协助淘汰落后产能做出义务上规定。

  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将税收的一部分划入专项发展基金,并接受单位与个人的捐助。制定相应的激励性政策,如递减性补贴政策、鼓励落后产能转产转型的优惠政策等等。

  建立有效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一般来说,解决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的主要手段有: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帮助企业技术改造、转产或资产重组;建立合理的淘汰落后产能善后补偿机制,在等量替换产能中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基金,对依法建设生产的淘汰企业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被淘汰的企业在同类新建项目中有优先建设权;被淘汰企业转产其他行业的,可享受土地、税收等的优惠权;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扶持,建立职工培训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可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有关部门还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同时,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此外,还应该将产业的技术改造与产学研进行融合,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科技研发和人才优势,促进产业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例如,可以采取差别化的资源价格政策和征收产业可持续发展附加费等措施来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

  采用国际节能机制,建立节能指标交易市场。建议我国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节能指标交易市场。

  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建议:

  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清洁能源开发

  记者单羽青北京报道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全国政协委员、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执行官方方以风力发电为例,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提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提案指出,在增值税方面,目前国家对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实施减半征收,即8.5%的税率。但是,由于风力发电企业具有前期建设投资成本高,而建成后经营性变动成本低的特点,因此,进项成本抵扣很少。以风电上网电价0.6元/度计算,实缴增值税约为0.051元/度。而火力发电企业由于煤炭运输等进项成本抵扣较高,实际上缴增值税约为0.03元/度左右。可见,目前风电电价中增值税实际金额远高于火电电价中的增值税金额,这有违于国家税政部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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