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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家的非正常陨落(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6:49 中国青年报

  1996年,州公安局拿到了近30万元的分红。

  据称,公安局认为这样的分配不公平,但谢建平不愿更改合同。

  “谢建平的态度让公安局不满意。公安局禁止全市车辆到检测中心检测,检测任务由交警支队派出的流动车承担。”一位知情人士说。

  机动车检测中心没有了业务,只好关门停业。

  其间,谢建平多次到州人大、州政府反映情况。1997年9月5日,经多次协调,重新调整了分配原则,双方在由州体改委起草的《联营协议书》上签字。

  2004年合同到期,双方清算资产时出现分歧。州公安局认为谢建平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谢建平认为车辆检测率只有40%,没有达到州公安局承诺的70%。

  几经协商,双方也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2004年11月4日,州公安局突然到检测中心以查税的名义将鸿运公司所有账本查扣;12月3日,公安局又以违约为名,关闭了检测车间。

  公安局知法违法办企业?

  对于州公安局与鸿运公司经营的检测中心,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武立德(原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州长)回忆说:“在1995年解决双方分歧时,我们州政府就发现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中央、国务院是有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精神的。”

  “于是,由博州党委办公室、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办、政法办等召集紧急会议,并进行了专门研究,当时也通知了州公安局参加。会议结束后,立刻给其(州公安局)下达了政府工作通报(第25期)《关于尽快整顿车辆检测中心会议纪要》,明确州公安交警支队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作为联营的主体,应立即变更,彻底与企业脱钩,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与鸿运公司联营组建车辆检测中心。车辆检测中心必须按照国阅(1993)204号会议纪要精神和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站管理办法》进行规范。”

  “在1997年签订第二份《联营协议书》之前,州公安局负责人主动找到我说,甲方代表变成了州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博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以后就由博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和我签订合同,但每年30%的分红还是直接上交州公安局财务部,让我赶快去博州工商局注册成立个公司,并说以前合作关系不规范,现在规范了,这样双方才能成为真正的联营实体。”谢建平回忆说。

  2005年,鸿运公司准备将博州公安局告上法院。但法院的人告诉谢建平,与鸿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的甲方博州驾校培训中心已经在2002年归属于州技工学校,因此甲方州驾校培训中心主体实际已经不存在,法院无法受理。

  在一份州公安局给自治区公安厅的情况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解释:“检测中心是在当时各项法制监督机构尚不健全、人们法制意识普遍不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较为困难的特殊情况下成立的。”“从1995年至2004年,在检测中心经营过程中,双方都有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目前联营协议已经到期,再追溯联营协议的合法性已没有实际意义。”

  “现在看来,州公安局将国家规定当作一纸空文!给我这个不懂国家政策的农民设下的是一个太深的‘圈套’?”谢建平说。

  谢建平说:“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掉了,我损失了上千万元。如果是我经营不善,我没什么话可说;但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该去找谁,谁该为这件事负责?”

  行政执法权力要严格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部一位教授说,交通部在交公路发(1999)54号文中指出:“关于检测站的性质,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规定,‘汽车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因此,汽车检测站是为社会提供车辆技术咨询和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的工商企业,是道路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政府行政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检测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这两个规定打开了检测市场封闭的大门,确定了汽车检测业今后的走向。

  他说,国家出台了一个又一个相关政策,遗憾的是,很多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国家政策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情况值得深思。

  “从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而言,将来应该是‘官告民’,而不是‘民告官’。任何权力、尤其是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被滥用,甚至产生腐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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