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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家的非正常陨落(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06:49 中国青年报
张万国说,鑫鑫汽车修理厂实际上也是谢建平的企业,但法人代表是其妹夫牛胜利,因为找不到人,所以没立案。 据博州地税局稽查局局长周建民介绍,按程序,如果发现企业偷税漏税,首先是由地税局下通知,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如果企业拒不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公安局查税前,我们并没有收到税务稽查局的报税公函。”谢建平说。 周建民说,不管企业是否构成偷税罪,查税部门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答复,如果委托移交到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也应该给税务稽查部门一个书面回复,税务稽查部门要向当事人答复查税结果。当初税务稽查局为什么委托公安局查税他不大知情,但税务局没有接到公安局的任何回复。 2005年8月29日,博州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认定鸿运公司不构成偷税罪。 但是,无论是周建民还是谢建平,都不知道公安局的撤案决定。直到本报记者2008年2月14日第二次到博州公安局时,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公安局才向记者出示了这份夹在档案卷宗中的撤案通知书。 记者在撤案通知书上看到,经办人于2005年8月31日连续拨打了当事人谢建平和其妻子的两部固定电话,但没人接听,所以无法送达,落款日期是2007年7月某日。 事实上,州公安局2005年6月10日给州人大答复函中称,鸿运公司有40多万元的收入未入账,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即使是在2005年9月1日州人大召开的协调会上,公安局也没有提及这份撤案通知。 张万国说,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立案,要给报案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如果撤案,也要给当事人送达撤案决定。“我们给他打过好多次电话,一直找不到他,无法送达。”而博州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董梅则认为,案件撤销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 直到2008年2月15日,谢建平才从本报记者处知道了这份撤案通知书。 无端查税源起14年前? 谢建平认为,这次莫名的查税,可能源于他与公安局的一些经济纠纷。 1994年12月,博州公安局准备建立一个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由于缺乏资金,想寻找一个合作者,州公安局选择了谢建平。1995年9月5日,博州机动车检测中心正式成立。 随后,经博州人民政府牵头,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表甲方,谢建平代表乙方,在博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亲自起草的合同上,双方签了字。 合同规定:“检测中心”每检一车辆,甲方分得毛收入的30%,乙方分得毛收入的70%。分成每月兑现一次,复查费、调校费以及修理费全部归乙方所有,检测中心的一切开支均由乙方负担。 双方约定,8年内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约建立、转让机动车检测线,并保证每年全州属于检测范围内的机动车进“检车线”检测。甲方应保证全州车辆年检率必须达到70%(国家规定是80%),不足部分由甲方受益补足乙方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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