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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用不良黑锅3年不知情 银行至今推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3日 13: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孙女士质疑,到底是谁不讲信用?

  记者调查:工行有推诿之嫌

  最近,记者多次来到北京市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采访。负责接待的6012号大堂经理告诉记者,按照银行规定,没有申请人签字,卡是办不下来的。当记者出示孙女士的书面委托书,并要求查询当时的办卡档案,核实是否有孙女士的亲笔签名时,大堂经理称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信用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至于申请能否被批准,这位大堂经理表示很难说。就连提交申请后何时能给予答复,大堂经理也连连摇头说不知道,“因为银行对此没有相关规定”。

  持卡人已经申请销户,为什么不良记录还会持续存在8个月呢?是办理销户用了8个月时间,还是销户信息没有及时更新呢?当记者问及这些问题,大堂经理解释说,早期的个人信用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征信采集系统到各家银行自行采集,对于孙女士遇到的情形,她称可能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采集部门没有注意到客户销卡信息。这样的回答似乎有推脱之嫌,记者反复要求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均被大堂经理拒绝。她“忠告”记者,持卡人的不良记录已经形成,只能由持卡人填写申请,才能尽快注销不良信息。

  记者又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在讲述了孙女士的遭遇和工行的解释后,工作人员介绍个人信用报告的产生确实是依靠征信采集系统进行的,但前提是各家银行向系统里提交银行客户信息资料,征信中心只是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在重新组合的基础上形成个人信用档案。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公民信用报告所需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将来还可能扩展至水费、电费等各种资费的缴纳信息等的采集,并不通知公民本人,也不提供网上查询,个人如需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只能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各地征信中心查询。

  自2004年开始,与个人社会评价和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信用报告制度就已经开始在我国实行。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透露,截至2007年8月,已有5.8亿自然人进入了个人信用数据库。如果不是收到孙女士的来信,记者和身边许多同事朋友都不清楚个人信用报告情况,也不知道自己已经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在这5.8亿人中,有多少人了解自己的信用报告里都记录了什么呢?

  然而,不管我们知不知道,愿不愿意,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仍在不断地“开疆拓土”。去年年初,人民银行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手机欠费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消息。消息一出,立即引起公众强烈质疑。2008年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宣布,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签署《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合作协议》,北京市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此举再次引发强烈反应:人民银行的种种作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手机费、养路费的收取本身就一直伴随着种种争议甚至非议,在这些争议未经合理解决之前,将这些费用征收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数据库是否合适?由于我国尚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及标准,如何保证个人信用评估工作的公平、公开与科学?这些问题无不引人忧虑。

  专家评说:信用制度也会产生副作用

  如何看待这起事件以及事件背后反映出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

  在仔细了解事情原委后,刘教授分析认为,这起事件双方各执一词,由于未能查阅到当初办卡的原始资料,因而一些关键证据无法核实,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他指出,单位一般比个人拥有更高的信誉度,所以单位以集体名义为个人办卡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分清责任。在办卡过程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现在还不好判断。销卡过程中,也存在多种可能,一种是销卡不及时,注销程序没有彻底完成,一种是销卡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发卡部门和信息采集部门的衔接上存在瑕疵。如果要真正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借助司法权完成调查。

  刘俊海告诉记者,即便银行在管理上没有瑕疵,考虑到现代社会中人的事务繁多、变动不居的特点,银行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起更多的提醒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履行发卡后的管理和善意确认等附随义务。比如,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该建立善意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持卡人,给持卡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如果我们承认这种附随义务的存在,经营者应当履行又未完全履行,就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教授审慎地表示。

  中国正在走向信用社会,所谓信用如衣,信用好坏直接涉及到公民的多种利益,而且这种影响面会越来越广泛,因此这起事件更应该引起我们对正在建立的信用体系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反思。刘教授表示,我国征信系统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公民知情权、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孙女士的遭遇就很具代表性。”他还列举了几种情况,建立和修改个人信用报告时,不告知本人;将不良记录增加到征信系统时,也不通知本人。他认为,一方面公民应该主动关注自己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提供条件让公民方便及时地了解个人信用记录变化,以便于当事人及时核实或者提起异议。

  记者了解到,征信工作在我国已起步几年,信用记录直接影响到个人的信用利益,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披露程序、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在的有关法规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颁布施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刘教授介绍,我国征信立法已积极筹备多年,但至今仍没有结“果”。他建议,在这样一部基本法出台之前,银行应该自我加压,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规章规定,避免因细节管理不周伤害客户,最终损害客户信用利益。

  他还表示,信用制度是一项好的制度,但如果在管理细节上存在瑕疵,缺乏公正公平,也会产生副作用。比如,真正有信用的人进入黑名单,就会造成他们对信用制度本身的不信任,这才是信用体系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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