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恶意捂盘要赔差价 (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1:16 新快报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甄别是开发商极端恶意的捂盘,还是正常的违约行为。 案例剖析一 开发商反悔称认购无效 法院判《认购书》有效 2005年7月10日,24岁的陈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楼宇认购书》,约定陈购买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当日,陈建新支付定金1万元,据《认购书》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7天内,陈建新付清首期房款,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直到2006年4月,该楼盘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眼看快一年了,房价又飞涨。 与此同时,包括陈先生在内的50多位购房者都收到了该楼盘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求与他们解除认购,并表示愿意双倍赔付定金。但在这个时候,原来售价5000元/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已经涨到了7500-8000元/平方米了。 2006年6月6日,开发商突然率先向海珠区法院起诉陈先生,要求确认《认购书》无效。开发商的理由是,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行为之一,没有预售证就预售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合同。 海珠区法院驳回开发商请求,开发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陈建新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完全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该视为有效。 案例剖析二 准业主告开发商要房子 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市民肖先生也是在2005年7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楼宇认购书》,约定购买海珠区某小区住宅一套,当日交纳定金1万元。2006年4月,肖先生收到解除认购合同的通知书,遇到了和陈先生同样的问题。 直到2007年的3月20日,肖先生查到开发商已办好了预售许可证,一再催促,要求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开发商单方面向肖先生提出,要求增加房价10%,否则就会在2007年4月1日之后,将肖先生认购的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为此,没有答应开发商要求的肖先生一怒之下将其告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照《认购书》约定,继续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合同的内容需由双方协商一致,遵从当事人自愿,法律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合同,因此驳回了肖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表示,开发商也确实违约了,肖先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