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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恶意捂盘要赔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4日 11:16 新快报

  房价飙升导致卖方退定事件频发,法院出新招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吕婧 通讯员 穗法宣)房价疯涨,开发商后悔了,要与业主解除《认购书》,宁赔双倍定金也不卖房了,小业主们苦等数月,却等来两个最坏的结果:开发商的毁约和又涨价了的房子。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种新型案例“出招”,开发商极端恶意捂盘的,最高可判赔偿买房者全部的上涨差价。

  据广州中院介绍,随着房价疯涨,开发商撕毁《认购书》是2007年至2008年房地产审判的新动态。2006年7月,就发生了广州某开发商状告准业主,要求解除《认购书》的事情,当时,开发商宁愿退还万元定金也不肯卖房子。但准业主们认为,即使双倍退还定金也难抵其所受损失,他们拿着同样的钱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了。

  那么,《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楼价上涨后,开发商单方面撕毁《认购书》,准业主们还能买那套“下了定”的房子吗?如果要解除《认购书》,准业主们所受的损失又该怎样补偿?

  昨日,广州中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给出答案。据其介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甄别是开发商极端恶意的捂盘,还是正常的违约行为。赵云川说,如果开发商是非常明显的、极端恶意的“捂盘”,最高可判开发商将房价上涨的部分全部赔给买房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则会判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住宅,另行赔偿上涨差价的20%-30%;非住宅,则赔偿上涨差价的10%。赵云川表示,具体的赔偿金额还要看具体案情,房价涨幅、定金多少、自住还是投资等都会成为考量的因素。

  法院确认三大处理原则

  原则一确认《认购书》有效

  目前,这类案件有三种情况:首先是一种“投石问路”的官司,开发商想反悔,就以签订《认购书》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准业主,请求法院判《认购书》无效。

  赵云川说,对于这种官司,一旦法院判无效,开发商就将更加理直气壮地反悔了。法院认为,《认购书》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如上述案子,法院最终就判“《认购书》有效”。

  原则二无法强制开发商卖房

  第二种官司是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书》并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这种官司,法院认为,《认购书》并不意味着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建立,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法院不可能强制开发商把房子卖给谁,“这种情况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不能实现”,开发商如果实在不愿签合同,法院强行“拉郎配”,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会产生诸多后遗症,例如房屋按什么标准交付、怎么收管理费等都会产生问题。

  虽然法院不能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但《认购书》依旧是有效的,开发商单方撕毁《认购书》是典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则三视具体情况定赔偿损失

  第三类案件就是购房人不要房子了,要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表示,赔偿标准最难确定,一方面要足以让开发商不再继续这种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认购书》与《购房合同》不一样,而且大多数购房人只交付了很少的定金,要开发商赔太多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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