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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自行把握“第二套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02:24 第一财经日报
徐以升 “第二套房贷”的定义正得到清晰。据相关媒体报道,10月12日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就“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监管部门定下三点基调底线,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据称,监管层定下的“三点基调”分别是: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报道还称,此次联席会议之后监管部门不再对“第二套住房”认定进行书面说明,具体由商业银行自己把握。 9月27日,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规定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但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问题一直没有明确。 本月上旬,央行副行长苏宁明确指出,“第二套房贷”指的是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过一次房贷记录的购房者再次贷款购房的行为,而并不是此前一部分人理解的“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两次购房贷款”,也就意味着绝对不会出现贷款人在工行买“第一套”,又在中行再买一个“第一套”。 央行征信中心主任戴根有随后则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时表示,如果是同一个自然人,其名下的所有住房情况和个人信贷情况,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反映出来。但对于整个家庭成员的购房情况,目前还不能完全反映在该系统中。 戴根有续称,目前情形下认定“第二套房”还需要各大商业银行自己掌握。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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