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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政垄断须完善惩罚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16:22 《财经》杂志网络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委员、代表们对目前草案中关于行政垄断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提出质疑,希望加以修改,强化法律执行力。 此外,由于目前法律规定过粗,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弹性大,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限制,加重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正执法。 【网络版专稿 /《财经》杂志记者 王和岩】8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参加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 委员、代表们最关注的内容之一,便是如何限制行政垄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宪梓指出,《反垄断法》虽是经济领域里的法律,但与政治不无关联。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导致对市场体制引入了行政管理的办法,行政垄断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曾认为,不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是反不了的。制定《反垄断法》必须包含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尤其是禁止垄断行业和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主义。他建议对禁止滥用行政权的规定深一点、细一点,不要太笼统。在目前行政权力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过于原则的规定无法执行。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建福建省委主任委员林强认为,目前这部法律对减少行政垄断、强化法律责任方面略显不足。他指出,草案第五章,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仅在第50条中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此的管辖权。但事实上,上级机关很难打破各种行政垄断。任何行政垄断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因此,上级部门在下级部门与其他的地方企业发生争议时,很难保持中立。对有些行政垄断行为,单纯由上一级机关进行改正,在目前来看存在一些困难。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国家林业局社会林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涛表示,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情况是很多见的,需要在立法和执法中加以警觉。他同时指出,由于目前法律规定过粗,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弹性大,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力加以限制,加重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正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则指出,草案第43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实际上授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公布这个程序,对利害关系人影响很大,应要做适当限制:哪些情况是必须向社会公布的,哪些情况不能公布? 除了针对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等问题,人大委员、代表们也对其他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据《财经》记者统计,尽管大家对于草案规定还有诸多不满意的修改意见,但绝大多数委员、代表还是认为《《反垄断法》》应该出台,相关问题可以在今后执法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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