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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反垄断立法难解自然垄断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 00:29 《财经》杂志网络版

  如何平衡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缓慢的改革进程中如何规范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中国反垄断立法未解的难题

  【网络版专稿 /《财经》杂志记者 张宇哲】8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向《财经》记者透露,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并不特别针对自然垄断,主要是界定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

  据了解,该法律草案将垄断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些行为都是基于因为占市场份额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行为,是对于经济垄断的治理。

  事实上,目前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的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一些公用企业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限制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更为普遍,诟病之声不绝于耳。而对于这种基于行政性垄断产生的行为,由于牵动方方面面的体制变革,也是规范和治理难度最大的。朱少平指出,这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虽也涉及到行政性垄断,但并没有涉及过深。

  《反垄断法》被公认为是“经济宪法”,其宗旨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交易公平与自由。中国近年已开始进入并购时代,其实施将备受业内瞩目,也面临诸多争议。

  其最大争议在于,中国正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在国资委主导的“以提高竞争力和控制力为重点深化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身兼出资人代表和监管者“双重角色”的国资委可能是不小的考验。

  根据国资委2006年年末的整体部署,国有经济应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首次明确了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即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并提出到2010年培育出30家至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其中这七大行业的趋势是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

  来自国资委和国家电网公司等央企的声音认为,从国外情况看,在特定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也允许本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及基础产业不适用《反垄断法》,建议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以及需要国有资本控制的领域以及行业纳入特殊行业,对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时机是否成熟,仍需进一步研究。

  不过在业内多数人士看来,不管企业性质如何都应服从《反垄断法》。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上述七大行业应当区别对待并明确定义。比如,电信行业分为基础设施领域和基于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增值服务,这同一行业的两个领域应分别给予不同政策,前者属于涉及国家安全重点支持领域;但如果简单地把电信行业定为特殊行业,对于电信增值服务,也赋予同样特殊行业的垄断地位,就会导致电信资费居高不下的局面进一步发展,不利于竞争。这种问题在电力等其他行业,同样存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调研部主任沙亦强亦认可这种看法,他向《财经》记者表示,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到位,电力企业中,发电企业的竞争是寡头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促进打破电力发电企业的垄断行为,有利于社会利益,“不应将电力行业纳入特殊行业。”

  世界银行企业重组高级专家张春霖向《财经》强调,《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形成市场势力(market power),而是反对滥用市场势力(abuse market power),他援引此前方便面涨价就是一个典型“价格卡特尔”的例子。“电力、石油等行业在国外的确也并非完全竞争,而《反垄断法》关键是如何界定这种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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