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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中国利息税的征收情况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 22:2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 王宇 何雨欣) 国务院20日决定自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这一税种自恢复开征8年来,在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应税项目,与其他税种一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中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连续几年出现下降趋势,储蓄存款余额则在连续多次降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依然持续增长。为改变内需不振和居民消费乏力现状,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收20%利息税。征收8年来,在鼓励消费、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目前,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居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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