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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或与鲜绝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2: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幸) 今后,消费者去超市购物要与“鲜鸡蛋”、“鲜饺子”等含“鲜”字样的产品保持距离了。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把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作用等8项内容列为食品标识的“禁区”。而老广们素来喜“鲜”,“禁鲜令”出台后将使消费者不得不改变购物习惯。 据介绍,此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禁鲜令”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以来未能真正执行,所以《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着重解决了“禁鲜令”的执行问题,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一些标注“鲜牛奶”的生产企业。《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将在禁止行列,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语,并对警示语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征求意见稿要求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上醒目警示,标注每天最多限量。 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 ●在食品名称前使用“鲜”或“新鲜”字样; ●使用国旗或人民币宣传产品; ●明示或暗示食品有治病、保健作用; ●以直接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该食品与另一产品混淆; ●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 ●以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食品; ●附加无依据的产品说明; ●标注计量单位为非国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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