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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管理方面的政策调整有哪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0:50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9日就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办法》全面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的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在期限管理上,与最初金融机构最长4个月的拆借期限政策相比,本次调整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简化了期限管理档次。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限额管理上,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

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
证券
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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