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六类金融机构首获准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9:30 东方网-文汇报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今后将能够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是央行昨天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所作出的最新规定。本办法同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和监督管理权限等规定做出了调整。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同业拆借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10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新办法将于今年8月6日起实施。央行上海总部有关人士此前预测,按照目前的增长趋势,预计2007年全年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将达到或超过6万亿元。 金融实践催生新规定 央行负责人指出,此次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自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对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的总结。 10年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 数字显示,2007年以来,隔夜拆借交易量占全市场交易的比重迅速增加。截至2007年5月,隔夜交易量的比重已经由2006年末的31%上升到67%。同业拆借作为商业银行头寸调剂工具的作用逐步显现。 去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管理办法顺应并规范了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实践中的多样化需求。 市场准入主体类别增加 与1990年起实行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相比,本次调整最引人注目之处就是市场准入主体类别的增加,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央行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相关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本次调整同时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拆借期限的管理也有所简化,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分为1年、3个月和7天三档,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有所延长。 专家认为,相关调整充分体现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放松市场管制、尊重市场选择的政策取向。 制度保障市场公开透明 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设“信息披露管理”一章,将2002年以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规范的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写入条文,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央行将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 专家指出,这一举措是管理方式市场化转型的重要一步,体现了强调市场自律、加强市场约束的政策取向。 此外,《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报实习生高甜本报记者陈韶旭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