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同业拆借新政策8月6日起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记者 唐福勇 7月9日北京报道 今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并从2007年8月6日起实施。这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人民银行在总结十年市场发展和管理经验基础上,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截至2006年末,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同业拆借利率的信号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中国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利率指标之一。 而在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正是顺应以上形势与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 据悉,此次新规的出台,使得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与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调整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调整后的期限管理分三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同时,本次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