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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三稿拟设能源监管专门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 07:32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王毕强 张向东 北京报道

  中国未来的能源战略随着 《能源法》的起草进展正渐趋清晰。

  《能源法》草案最新稿中规定,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各个具体能源行业的具体规划和日常工作,还将通过征收资源税、有偿使用、鼓励节能政策等手段突出节能的理念。

  7月2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锭明透露,由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15个部门组织起草的 《能源法》第三稿已基本完成,在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预计在今年年底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能源法》起草组成立于2006年1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兼能源办主任马凯任组长,能源办、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中编办等15个部门参加,并在能源办战略规划组下设常设机构秘书处。

  据《能源法》起草组成员介绍,从2006年年底 《能源法》大纲成型,到2007年4月底完成三稿,起草工作正在按照计划快节奏地向前推进。目前,能源法的大致框架已经基本确定,主要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科技运用、财税政策等。

  对于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能源法》三稿会在不久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息,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战略规划组官员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此次主要是向省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目前还没有到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

  上述官员称,目前的《能源法》第三稿还只是过程稿,肯定还会有第四稿,至于是否还会有第五稿、第六稿以及何时能够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还需要根据修改的情况来决定。

  设立专门能源领导机构

  《能源法》起草至今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该如何设立。起草组对于这个监管机构的形式、职能、组成的争论,一直没有中断过。

  有的认为应设立一个协调性的机构,有的认为应设立一个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就是设立能源部,还有的认为可以仿照国外的经验,分别设立一个主管机构和一个监管机构,还有的认为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的能源综合协调管理部门,把其他相关部门的各种权利都收过来,所有涉及到能源的事情都归其管理。

  由于《能源法》的起草组有中编办参加,加之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能源部以来,有关恢复能源部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一些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在《能源法》中很可能会规定重新设立能源部,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事务。

  据《能源法》起草组成员介绍,第三稿中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但这里不是指将国家能源办升格为能源部,而是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各个具体能源行业的具体规划和事情。

  但在去年年底《能源法》大纲完成时,据本报了解,当时在《能源法》大纲中还没有涉及到设立能源部的规定。

  国家《能源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吴钟瑚的解释是,《能源法》中虽然会明确能源的主管部门,但到底是设立能源部,还是沿袭发改委能源局,由于涉及到了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改革,还要由国务院来做出决定。

  “《能源法》都有了,怎么能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呢?”上述起草组成员反问记者说。

  他表示,对这个监管机构的细节问题,现《能源法》还不能做出规定。按照目前的起草进程,《能源法》至少要等到2008年十七大落幕,新一届政府换届完成、机构编制确定之后,《能源法》才有可能完成向社会公布。届时,《能源法》会按照新一届政府的精神,规定国家能源监管机构的具体细节。

  《能源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清华大学邓海峰博士表示,由于每种制度设计都要有监管部门,因此这个重大的争议会对后续的各种制度产生影响,进而对整个能源立法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引入竞争机制

  除了由能源办牵头起草的 《能源法》之外,受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的委托,由清华大学牵头起草的 《能源法》专家建议稿项目在2006年6月正式启动,成员包括清华大学和其它院校的近40位专家。

  目前,《能源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了第四稿。《能源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清华大学邓海峰博士表示,按照计划《能源法》专家建议稿共有五稿,会在10月以后,赶在能源办起草的草案定稿之前,提交能源办。

  就在上周末,《能源法》专家建议稿起草组的全体成员在清华大学,召开了讨论修改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协调会。据邓海峰称,起草组对第四稿的分歧很严重,在为期数天的会期中,起草组的成员经常是从早晨争论到晚上。

  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争议的内容,除了上面国家《能源法》涉及的能源监管机构设置和节能规定之外,还包括能源市场准入和竞争机制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6年12月表示,国有经济应对包括能源在内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七大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

  因此,专家建议稿认为,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的能源领域是否允许竞争,如果允许竞争,允许到什么程度;对民营资本和外资是否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市场准入是选取什么标准,宽严相济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设计的市场准入的不同形式,再去探讨内部的制度设计。

  对此,吴钟瑚表示,《能源法》大的方向是允许民营进入石油勘探开发,但在具体怎么准入,还要考虑相关法规的情况。

  他说,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在法律面前各方都是一律平等的,在《能源法》这个法律平台下,每个具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进来。

  同时,吴钟瑚强调,《能源法》必须要体现国家的国情和利益,石油开采的模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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