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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 能耗指标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6:52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3日电 (记者 黄庆畅)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全文见第八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分总则、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草案说明,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草案明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国家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实行税收优惠,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草案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
能源
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建筑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于2007年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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