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新增九省市 企业和居民用水负担总体不增加

  本报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导读

  这次水资源费改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改变,不论在基本水价外还是价内征收,都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继环保费改税之后,水资源费改税的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11月28日,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新增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9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此次扩围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加上首家试点的河北省,将有10个省市推进水资源税改革。按照规划,在河北省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这次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后择机在全国推开。

  通知指出,试点省市要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还要通过差别税额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各省具体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给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

  税费平移,差别税额

  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成为首个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河北为我国水资源最贫乏的省份之一,还存在严重的地下水超采问题,其用水、排污等问题曾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河北试点一年多时间,目前来看促进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下水超采,也倒逼了高耗水企业的节水。

  这次扩围圈定的九个省市,水资源紧张的华北地区有四省市(自治区)入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另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

  扩大改革试点遵循税费平移的原则,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同时,发挥水资源调节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化税额标准,如缺水地区标准要高于丰水地区,地下水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标准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大幅度高于非超采地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从高征税,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九省市目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政策差异较大,2016年九省市水资源费收入约133亿元。

  如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高;山东、河南属于南水北调受水区,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较高;矿业大省(自治区)如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对采矿排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水资源丰沛、水力发电项目多的四川,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

  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企业水价

  方案指出,与税法相衔接,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这意味着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日常生活中对水资源进行消耗,但由于不直接取用水资源,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那么水资源税改革对居民用水水价影响几何?

  以北京为例,北京居民用水价格分成三档,根据户年均用水量不同分别适用5元、7元、9元的价格。这三档居民用水价格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自来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其中,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费用固定,分别为1.57元、1.36元,分阶段定价的只有自来水费(即基本水价)。

  王建凡表示,终端水价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基本水价、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基本水价是自来水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其运营成本并使自来水公司取得合理利润;水资源费(税)是强制征收的,大部分省份将其放在基本水价之外,少部分包含在基本水价内;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在基本水价之外单列。

  “这次水资源费改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改变,不论在基本水价外还是价内征收,都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王建凡指出。

  水资源费将由税务部门征收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表示,从河北试点实际情况来看,费改税后刚性增强,堵住了偷逃欠缴漏洞,提高了征收率,且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等适当提高税额标准,税收收入有所增长,但改革未增加居民和一般工商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王建凡表示,水资源费执法刚性不足,部分地区存在征管不到位的现象。水资源费改税增强了法律约束力,提高了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力,扩大试点地区多数为缺水地区,改革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节水意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表示,试点地区首要任务是制定本省水资源税改革的实施办法。要突出水资源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自然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突出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地下水超采治理的促进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这意味着,原来由水利部门核定、征收的水资源费,将转由税务部门加以征收。具体流程而言,纳税人自主申报,地税部门比对水利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征收税款。这个过程中,水利部门负责核准纳税人取用水量,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距离改革推行的12月1日,仅有几天时间。不过,试点省市前期已经在推进相关工作。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目前9个试点省份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6.4万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税务部门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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