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捐赠还是销赃?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年底经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该案近日又起波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法院不予认定李亚鹤以黄志光名义捐款给寺庙的100万元为贿款有误。昨日,该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黄志光一审受贿、持枪被判14年
现年60岁的黄志光,从工人做起,历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官至正厅级,2011年2月落马。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院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300余万,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制式猎枪6支、制式气枪1支、玉器摆件、香枝木罗汉床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还将继续追缴黄志光违法所得。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认定其中100万元为贿款有错误,提起抗诉。
昨日庭审,黄志光供述了捐赠给鸡鸣寺100万元的经过。2006年黄志光母亲去世后,黄在海丰县莲花山的鸡鸣寺给其母亲超度。住持告诉他寺庙需要维修,希望其可以找一些老板来支持。不久,黄志光在与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亚鹤喝茶时提及此事,李当即表示愿意捐款200万,其中100万以黄志光的名义捐出去。对此,黄志光表示认可。
纸箱内100万元现金成焦点
不久黄志光的儿子黄伟从英国留学回来,想学做生意。黄志光便将儿子引荐到李亚鹤处“取经”。当天回来的时候,李亚鹤送给黄伟一个大纸箱,自称是土特产,让其带回家。直到大概十天以后,李亚鹤打电话给黄志光约其一起去鸡鸣寺捐款,并且在电话里“提点”:“一定要带上纸箱。”黄志光称自己“这才意识到里面可能是钱”。但他表示:“自始至终都以为是土特产,也没有打开过纸箱。”第二天,黄志光“原封不动地带着纸箱来到寺庙,当着寺庙主持、财务的面打开纸箱”,里面共有100万元现金。考虑到自己的公务员身份,遂以儿子黄伟的名义捐赠给了寺庙。
控辩焦点
检方:把100万元带回家,就是受贿
检方抗诉认为,黄志光找到李亚鹤让其捐款,李亚鹤提出以其名义捐赠100万给鸡鸣寺,黄志光对此默认,已经说明黄志光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其后,黄志光的儿子黄伟将100万元的纸箱带回家里,黄志光已经对这100万元有实际控制,因此受贿的客观行为已经完成,犯罪客观要素已经齐备,应当认定其构成了受贿罪。至于100万捐给了寺庙,属于事后对赃款的处理,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
黄志光:从未想将100万元据为己有
对此,黄志光辩称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将100万元据为己有的想法。辩护人称鸡鸣寺住持的证词可以证明,一开始找到黄志光就是希望他可以找到商人出资捐助寺庙,并不是找黄志光拿钱。并且在捐款过程中,黄志光从来没有向众人提起这100万元是自己或者是家里人拿的。辩护人还特别指出,事后鸡鸣寺还特意制作了一个木雕送给了李亚鹤作为答谢,这明显表示鸡鸣寺那边很清楚,出钱的是李亚鹤而不是黄志光。
针对黄志光及其辩护人的说法,检方提出:“如果是捐款给寺庙,为什么不将钱直接带到寺庙,而是将钱给黄的儿子带回家?完全是多此一举。”另外,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收受他人款项的去向必然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这一说法,检方表示,不被认定为受贿的情形,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缴的,而黄志光既没有退还也没有上缴,而是捐款,可以认定为私自处理或者变相使用。
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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