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5月4日电(记者许晓青 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联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在此间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这是自贸试验区启动以来,上海首次发布自贸区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意见。
据了解,《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已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专门提供自贸区内仲裁法律服务等。
4日发布的若干意见共20条,对5月1日起生效的仲裁规则起“保驾护航”的作用。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支持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正、便捷、高效原则”。
根据该若干意见,针对自贸区相关仲裁,将建立“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在打造便捷高效的仲裁环境、提高办案效率方面也出台了明确规定,例如在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方面,“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
对于司法审查的期限,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在小额争议程序仲裁、合并仲裁、开放名册、友好仲裁、保全裁定、快速执行、简易审查等方面,该若干意见也形成了针对自贸区的特别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分析,若干意见的发布秉持了自贸区先行先试、制度创新的特点,体现了在商事领域主张更加便捷高效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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