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吸储等经济犯罪7年增加22倍

2014年01月29日 11:28  扬子晚报 

  一年受理46件,7000人受害,涉案金额38亿 南京“涉众”经济犯罪7年增加了22倍

  “涉众”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激增是因市民想赚钱而盲目投资

  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7年到2013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7年间,此类犯罪在南京的数量上涨了22倍。涉众经济案件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去年南京共受理46件,涉案金额38亿多,激增原因是市民想赚钱而盲目投资。南京中院借此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资金安全意识,在违背常识的高回报面前,一定要能抵挡住诱惑。 

  通讯员 中苑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7年增加22倍

  近60%发生在秦淮区

  根据南京中院的统计,南京全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7年只有2件4人,2008年受理5件11人,而到2013年,案件数量猛增,再次呈现出井喷态势,已经达到46件100人。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在2013年的46件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已达44件98人,集资诈骗案件2件2人,涉及被害人人数6923人,涉案金额总计38.1亿余元。

  此类案件的发生地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商业较发达的秦淮区(主要是两区合并前的原白下区域)。46件案件中,秦淮法院受理了27件,占全市案件总数的58.7%。收案数排在第二、三位的分别是鼓楼法院和玄武法院。

  近7000人受害

  涉案金额最高8亿多

  受案件数量增多的影响,该类案件所牵涉的被害人数也在增加,2013年达到6923人。受害人数过百的案件有14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0.43%。受害人数过千的案件有2件,分别是秦淮法院受理的李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2055人)和张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数达到1602人)。而老年人群体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主要构成。

  在2013年的46件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千万元的有33件,占案件总数的71.74%,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15.22%。其中,秦淮法院受理的张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8.48亿余元。

  承诺120%回报

  巨额利息为诱饵诈骗

  为骗取公众信任,犯罪分子往往设立证照齐全的公司,以发展观光农业、开发房地产、金融投资等为诱饵,打着招商引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

  受理的案件中,承诺回报的年息最低约为20%,最高达到120%,远远超过正常投资收益。此外,为顺利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有的还制造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表象并邀请被害人到现场参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吕宁集资诈骗案中,被告人吕宁通过网站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研发出“炒股只赚不赔”的《赚钱就好》软件,以委托炒股协议、合作理财协议及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18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千余万元。

  法官建议

  市民投资理财要有四大“意识”

  对于一些离谱的高息允诺要高度警惕

  如今,为了让家庭资产保值,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储蓄之外的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投资渠道进行理财。在此情况下,在遇到经过精心包装、极具欺骗性的融资骗局时,很多人容易降低警惕性,将资金投入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业。如何引导社会闲散资金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为避免更多群众被非法集资行为所害,南京中院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有谨慎意识。多数投资人在投资时对所投资的行业并不了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投资人被对方的单方宣传所“忽悠”。所以,在投资时要保持谨慎态度,理性分析对方的宣传内容,对与行业经营利润情况不相符的高息允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二、要有风险评估意识。投资人要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要详细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尽量选择自己熟悉、了解的行业、尽量选择实体经济。投资前要多与家人、朋友商量,必要时还可以咨询法律、金融专业从业人员,以全面评估投资的风险。投资时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对于所有约定内容均要形成书面文件。

  三、要有证据意识。首先要收集证明投资金额的证据材料,投资时要尽量避免现金方式投资,多选择银行往来方式投资,对银行往来的凭证、单据要予以保留并妥善保管;还要注意收集证明投资内容的证据材料,即双方约定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情况的投资材料,以及对方的宣传资料。只有形成证据意识,才能在案发后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要有法律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于公安机关能及时冻结、扣押犯罪分子的财物,同时也要尽可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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