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15日电】记者15日从杭州市政府获悉,备受关注的杭州市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定于当日出台。该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不过经适房住户要按照相关标准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当日公布的《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由于经适房兼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因此杭州采取“收益部分归公”的处置措施。《实施意见》规定,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于未满5年的经适房流转,杭州市确立了回购制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杭州市明确,经适房可通过内部循环等方式流转。《实施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但是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