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环境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依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二、监管范围
《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确定的范围。
三、监管内容
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要求,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的相符性
检查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同步性
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热炉、催化裂化装置、硫磺回收装置、循环流化床锅炉、回转窑焚烧炉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酸性水罐尾气、污水处理场恶臭气体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2.含硫污水、含油污水、含盐污水、清净废水、浓水等处理系统及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4.隔音罩、消声器等噪声防护措施的建设情况;
5.按照重点防治区、非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的不同防渗要求,地下水防渗措施及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情况;
6.罐区围堰、防火堤、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废水事故缓冲等应急设施及厂内三级防控体系的建设情况;
7.排污管线的建设与施工情况等。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1.施工现场采取围挡、防扬尘、防焊接烟尘、防除锈粉尘、防漆雾等措施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3.施工现场噪声防护措施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废弃焊接材料、弃置油漆桶等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5.施工现场废水及生活废水处理措施执行情况;
6.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落实进展情况;
7.区域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关停淘汰落后产能、限期治理项目进展情况。
(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情况
1.施工期间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及工作开展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备案情况。
(五)施工期业主委托环境监理实施情况
监理合同签订情况及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制订、监理人员就位、监理日志记录、定期提交施工期监理报告情况。
(六)施工期环境监测实施情况
1.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制定施工期环境监测方案和开展监测情况;
2.组织对项目施工区域扬尘、噪声、污水开展不定期监测的情况;
3.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能力的建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建设方案、安装、验收情况,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的条件具备情况;
4.烟囱(排气筒)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废水排放口规范设置的情况;
5.突发事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和厂区大气、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应急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情况,相应监测能力具备情况;
6.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配合安宁市政府,设置覆盖整个工业园区及草铺镇周边居民聚集区的环境监测网络的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七)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书面反馈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同时通报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纳入下一次检查内容,跟踪检查整改进展及落实情况。
(八)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项目试生产审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转入正常监管。
四、监管方式
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三级环境保护部门,采取行政检查与环境监察相结合、联合监察与分级监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现场检查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参加。
现场检查安宁市环境保护局每月不少于1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每2个月不少于1次,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季度不少于1次;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适当增加不定期检查频次。安宁市环境保护局要派专人驻厂监督。
五、信息发布
(一)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每月5日前,分别向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每月5日前,分别向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工程环境监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安宁市环境保护局每月5日前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报告上月现场监察情况;
(四)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社会发布上季度环境监管信息。
(五)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监管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