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国五条征税细则 装修费用设扣除上限

2013年04月02日 15: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任峰)北京市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出台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税问题进行了解答。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房屋原值是征收个税的重要依据。据介绍,根据房源情况不同,北京对不同房屋原值计算方式也不同。商品房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原值为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原值为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原值根据相关规定计算。

  据了解,纳税人若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士表示,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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