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动机
此次新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着力加强了住房保障的申请、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强化了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就这些问题,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矫捷及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稿件统筹 邓晶龙 周白石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矫捷
三方面规定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矫捷介绍,与目前本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相比,《办法》首次明确了基本住房保障概念和原则。《办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法定化,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和实施效果;二是通过立法形成完整、闭合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体现住房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三是对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和动态监管,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运行。
作为政府规章的《办法》,在加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上进行了强化。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增加了警告、罚款、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为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支持,进一步保障了政策的权威性。
新规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对在申请阶段弄虚作假的处罚,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二是对骗租、骗领、骗购行为的处罚。规定用欺骗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除处以罚款外,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用欺骗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处以罚款外,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用欺骗手段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除处以罚款外,并自责令退还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住房保障申请。三是对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失实的处罚。规定住房保障家庭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经查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自相关情况变化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责令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此外,《办法》还对违规销售和违规从事中介服务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本版撰文 新报记者 郭强 王月 通讯员 吴梅 王玮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
为企业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介绍,近年来本市逐步形成了“发放三种补贴、建设三种住房”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截至2011年年底,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6.5万套,发放租房补贴8.5万户,为45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随着住房保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对加强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法律位阶较低,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办法》的出台提高了住房保障依法行政的规格和效率,对形成“政策明晰、分层保障”的天津特色住房保障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下一步,本市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搭建起房管、民政、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车辆和户籍管理等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规范、高效的信息系统,严格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对象的收入财产比对核查,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保障房建设项目巡查,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配套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巡查已入住小区房屋安全和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积极探索通过法律手段强化退出执行的新途径,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制约惩治力度;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新跨越。
吴延龙还介绍说,为防止骗租骗购保障住房,房管部门将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个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5年内禁止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此外,对保障性住房经营单位、销售单位向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要限期收回,并处以相应罚款;已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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