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法院发布“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揭示经营风险
非公企业涉诉占商事案八成
昨天,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发布了一份“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涉诉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仅去年一年,该院就受理非公企业涉诉案件近800件,在同期商事案件中占比高达近八成。大量纷争反映,不少非公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经营风险。
“隐名出资”埋隐患
A美容护理公司是一家由翁氏姐妹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几年前,宋女士和华女士约定,两人分别出资10万元和5万元参股该美容公司。
根据有关政策,如果以注册地房屋产权人名义申请成立公司可获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该美容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并没有将宋女士等人登记为股东,仅把公司所在地房屋的产权人翁氏姐妹登记为股东。
公司成立后不久,宋女士就因经济问题与其他几名投资人发生纠纷,并向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但遭到拒绝。为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美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坚持认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为翁氏姐妹,对宋女士入股经营事宜并不知情,因此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而宋女士拿不出相关证据。
据了解,像宋女士这样的“隐名出资”,在非公企业设立过程中并非个案。市黄浦区法院分管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陈建伟介绍说,一些非公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而将他人登记为股东,其中的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第三人,若名义出资人违背协议,实际出资人虽可寻求合同法上的救济,但很难获得对公司所应享有的权益。
此外,陈建伟介绍,实践中还有一种“虚假出资”,即有的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有的对非货币出资不办理产权转移、不将出资物交付公司使用等,实质都是通过虚假出资以获得真实的股东地位,是一种欺诈行为,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权益都将造成损害。
家族制管理易“后院起火”
M公司是一家由梁某一手创办的家族企业。梁某不仅是公司股东,还一手打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过多年努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又投资设立了环球公司。环球公司仍采用家族式管理,由梁某全家作为股东。
业务范围扩大,梁某不堪重负,她决定将环球公司交由儿子和丈夫管理。然而日常经营中,梁某的丈夫和儿子逐渐对M公司的监管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拒绝向M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料等,甚至将环球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财务账册擅自搬离经营地。
为缓和家庭矛盾,梁某与丈夫和儿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梁某及其丈夫持有环球公司的股份,梁某的儿子及女儿持有M公司的股份。不料又引发了股权转让纠纷,最终闹上法庭。旷日持久的诉讼让一家人反目成仇,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黄浦区法院调研后发现,目前非公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绝大部分采用“家长制”或“家族制”的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高度集中于企业主手中,单层次的治理结构显现出弊端,不利于企业扩张,并容易“后院起火”。
管理薄弱遭“不白之冤”
上海某机电合作公司是一家非公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开展批发业务时,聘请了朋友郑某为业务经理,还把企业对外采购、销售业务等委托郑某管理。
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企业与郑某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郑某利用离职后手上仍存有的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书、介绍信等,继续以机电公司名义从一家供货商处提走了50万元的货物,并以企业的名义出具了收据。不久,机电公司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货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尽管企业内部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只要离职人员持有企业加盖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相关材料,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他有代理权,他的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企业承担。据此,法院最终判令机电合作公司偿付货款50万元。
在黄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因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相关文件与特殊身份,继续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而引发的纠纷大量存在。
陈建伟说,非公企业员工流动频繁,但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常存有漏洞。他提醒非公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应及时收回全部空白合同书、介绍信、授权书等,并在第一时间以有效的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业务往来单位,避免法律风险。
本报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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