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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5日将率先自行招标发债71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9日 01:31  第一财经日报微博

  董云峰

  上海市财政局昨日宣布,拟于11月15日招标发行共计71亿元2011年第一期和第二期上海市政府债券。这是10月20日四省市获准自行发债试点以来,首个敲定发行时间表的省市;由此,上海极有可能赶在广东省之前,吃到“自行发债”首只螃蟹。

  定价参考国债收益率

  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昨日公告,根据2011年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两期债券分别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36亿元和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35亿元,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公告显示,此次上海债15日招标,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8日发行结束。由上海市财政局支付发行手续费,之后的还本付息等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银行,承销商为国泰君安和浦发银行等17家金融机构。根据要求,承销机构必须在11月18日前,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确定金额,将发行款缴入上海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发行价格则以对应期限的国债收益率为主要招标参考利率。据披露,这两期债券均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债券的票面利率。标位区间以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根据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中代偿期为三年和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

  “试点发债继续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因此仍实质享有国债信用,与完全基于地方财政信用的地方政府发债具有根本区别。”华泰联合证券分析师林朝晖认为,“其定价原理也可视同为国债无风险品种,并考虑适当流动性差异。”

  国泰君安研究报告亦称,此次试点的四省市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本身其财政实力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其信用级别相较之前的地方债变化不大,发行利率也不会明显高于之前发行的地方债。

  “自行发债”进行时

  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四省市今年自行发债总额不超过229亿元。

  与此前财政部代理发行不同的是,这四个省市将自行组建债券承销团,具体发债定价机制亦由试点省市自定,而不是由财政部面向国债承销团,采取统一代理的方式分期打包发行。

  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广东省10月27日召开了自行发债工作说明会,并于本周一公布了20家承销团成员名单,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被选为主承销商。据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披露,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自行发债工作。

  11月2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宣布即日起开始组建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并明确了承销团成员评价办法,原则上主承销商将不超过3家,承销团成员不超过10家。承销团成员申请截至11月10日,申请结果将于本月底前揭晓。

  上海市在11月3日公布了发行兑付办法以及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并于昨日率先公布时间表,同时披露的还有承销团名单以及其他发行细节。

  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仍未公布有关自行发债的任何进展。

  按规定,试点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度管理,2011年度发债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这意味着四地须在年底前完成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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