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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拟设立利益分成共有产权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8日 07:25  第一财经日报

  黄树辉

  今年3月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桃源村三期业主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高价车的家庭进行购房手续重新核查,但至今尚无下文。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昨天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所以此类事件层出不穷,根本上在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仍面临诸多漏洞和巨大的获利空间。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部分要求,在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基本都有类似规定。不过,深圳对经济适用房的退出管理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而因合法事由退出的,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

  宋丁认为,经济适用房闭路循环旨在压缩购房者的获利空间和保障房源合理利用。但在现实操作中,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往往需要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多部门形成合力。对于桃源村的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也向媒体坦言,对已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在购房后买车是否需要退出住房的问题,目前国家及深圳现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

  经济适用房被出租或出售的情况已非常普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3月份通报的梅山苑转租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全市清退房工作统一行动中梅山苑共清退了100余户,2009年查实的有转租转借现象共30多户。

  更大的现实问题是分配不公。在深圳,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而推出的桃源村、益田村、深云村、侨香村等一系列经济适用房,很多都成为公务员和有钱阶层的房产。

  面向社会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监管一直难以有效解决。为弥补这一现实弊病,深圳借鉴新加坡、香港地区经验,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同时,还建立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这类住房的产权均属于政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媒体透露,深圳即将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若干意见》,并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文件,力争尽快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上市分成等有关政策法规,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管和退出机制,并考虑设立经济适用房利益分成的共有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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