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2月24日电(记者陈颖)《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凡属海南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海南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筹集、互相调剂使用机制。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无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以及农村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每年由市、县民政部门核发《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实行住院治疗的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残疾军人)以外的其他特困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各市、县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不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