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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惠及百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7日 10:21  解放日报

  邓小平同志1980年关于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讲话发表后,上海最先将住房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以公房出售为突破口的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历程,始终体现着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使改革成果惠及百姓。

  积极实施公房出售等改革

  上海对住房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住房供应体制改革:一是改革住宅建设体制,实行国家统建和企业自建相结合的方针,明确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着手推行住房商品化试点。二是为大龄适婚青年提供结婚临时用房的同时,针对缺乏住宅建设资金和无独立建房能力的单位,积极开展“联建公助”和“合作建房”。三是补贴出售商品住房,1984年市政府批准实施《上海市出售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般标准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基价为360元,职工个人购买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

  1988年3月,江泽民市长主持成立了上海市住房制度领导小组。1991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很快在全国普遍推广。实施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公有住房出售等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质性启动,至今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

  (一)试点和启动阶段。1993年10月,经市政府批准,推出85幢5760套成套独用公有住房按照“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进行出售试点,试点工作在1994年春节前结束,5月在全市推开。实际出售价格约为市场上商品房的10%—20%,充分考虑到了职工的支付能力。公房出售后,产权转为私有。这一政策得到了群众响应,至1995年6月30日,共出售公有住房60.8万套,约占可出售公房总量的30%。

  (二)推进发展阶段。1996年8月起在长宁、浦东、青浦进行已购公房上市试点,居民出售已购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只需按金额5%的综合税率先交纳保证金,在出售后一年内购进商品住房的可退回保证金,并按新购进住房与出售已购公房的差额交纳税费。1997年6月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1998年底已在全市推开。至1999年12月底,全市累计出售公有住房80.57万套,建筑面积4328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有住房的45%,已购公房上市成交的3.07万套,其中出售后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约占84%,户均增加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有力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深化发展阶段。1998年12月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实物分配停止后,各单位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1999年底,市政府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作了重大的突破。除少量的花园住宅等不可出售的住房外,上海成套独用的公有住房出售并上市全面放开,这一利好政策在上海形成了新一轮的公房出售高潮,居民购房热情空前高涨,至2007年底,全市公有住房已累计出售174.71万套,建筑面积9427万平方米,约占可售公有住房的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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