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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价大幅下降引发退房风波 (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10:22  人民网—江南时报

  而出现房价下降能否退房,相关政府部门却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因为当开发商与购房者完成房屋买卖手续后,房屋的涨价降价与完成购房的购房者已没有必然的关系。

  “无理由退房”只为促销

  “退房潮”可以说是紧跟“降价潮”而来的。不仅仅是南京,从今年9月上旬上百位万科杭州某楼盘老业主大闹售楼处开始,“退房”成为今年下半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关键词,目前“退房潮”已是遍布大江南北。

  除了大降价造成老业主要求开发商“退房”外,有的开发企业为了打消购房者的担忧,“无奈”下也推出了“即使房价大降,业主也可以无理由退房”的促销手段。此举是为了稳定老业主人心,吸引持币观望的市民购房。

  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南京市江宁、河西等一些板块的少数开发商在推出各种打折促销手段的同时打出了“无理由退房”的口号。

  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认为,“无理由退房”的口号其实也是部分开发商对自身产品信心的一种体现,在目前楼市的低潮期,对实际成交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政府部门将介入调查

  “年关”要到了,由于今年的市场不是很理想,大部分开发企业年底必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对于开发企业来讲,我们预测,年底可能会遇到楼盘降价造成的大面积退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坦言。在未来几年,江宁的房地产市场会是一个持续发展的态势,希望开发商和消费者都要有信心。同时,政府也将考虑设立保障资金,在目前的形势下帮助资金有困难的开发商度年关。

  周久耕称,房管部门包括政府的其他部门这两天正在考虑相关的预案。退房的问题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属于恶意降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发售促销而引起的退房。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退房,开发企业“自己酿成的苦酒自己喝”。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自身楼盘部分限时、限量的降价,以及周边其他楼盘降价引起的退房,对于这种情况,开发企业应该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也会介入调查并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矛盾。

  周久耕透露,房产部门和其他的相关部门正在讨论一个预案,那就是政府设立一个专项的保障资金,开发商可以借用这个专项资金,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资产进行抵押,也要支付一定的利息,通过这个方法,帮房产企业度过年底支付工程款、民工工资等难关。

  重要提醒

  “无理由退房”不该轻信

  “那些高喊‘无理由退房’的开发商,真到老业主闹着退房的时候,说不定就不算数了!”东南大学房地产教研室的专家提醒所有购房人,消费者不应该轻信开发商的宣传,更应该关注订购的商品房不满意时是否能真正退房。面对开发商的诱惑,除非开发商把承诺的“无理由退房”写进合同,房屋购买过程中已交纳的如印花税、购房契税等税费的承担问题,办理按揭时的公证、抵押等手续费的承担问题,以及已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处理问题等,该由谁来承担也应写进合同,以避免退房时发生纠纷。

  退房要慎行

  中原地产的房地产分析师表示,南京目前因降价而引发退房率升高一方面表现出当前购房人对于房地产市场走势的悲观心态,另一方面,也是面临开发商大力促销后的无奈选择。但该分析师提示购房人,选择退房不仅定金不可能得到返还,还将按合同赔付开发企业一定的违约金。在目前CPI指数升高,增幅在8%左右的背景下,资金在无形中缩水,选择退房、持币观望将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

  她说:“目前出口受人民币升值影响有所收缩,投资保持平稳,大力促进需求增长成为支撑中国经济持续向好的源动力,房地产市场前景总体是好的,市场低迷仅是暂时的。建议买房人,在此时更应冷静的看待市场变化,不要盲从,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购房。”

  购房人可要求退差价

  “开发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降价是合法的商业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依据支持这种业主要求退还差价或退房的要求。”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郑律师指出,如果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后,开发商降价,购房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或退房。因购房之后房屋贬值,业主是无权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或退房,除非所购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补差价或退房是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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