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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3亿个税案无结论 企业家税法风险增大(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2日 14:48 法制日报

  刘剑文认为,如果不构成偷税罪的话,宗庆后也很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行政责任(罚款幅度)与偷税一样,但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剑文说,“不过,这一税收违法行为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才新规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邬明安教授表示,1997年刑法修改时曾考虑过加入“不申报纳税罪”的罪名,但后因考虑到可能造成“法不责众”而没有加入,但增加了现在刑法201条偷税罪中的第三项要件。“总的来说,刑法为偷税罪设置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刘剑文表示,目前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缺憾也增加了宗庆后案的难度。税收征管法中曾有“漏税”的界定,但2001年修订时取消了这一界定。偷税违法行为和偷税罪都强调主观故意,从而导致了正常缴纳税款和故意偷税之间缺乏过渡,执法机关也常常因此陷入两难。

  急补2亿元税款能救宗庆后吗?

  有报道披露,宗庆后紧急补缴了2亿多元税款,使其应缴而未缴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那么究竟应按3亿元追究宗庆后的责任,还是仅按几百万元追究其责任呢?据悉目前调查机关就这一点也未定论。

  刘剑文认为,如果在查明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罪的情况下,宗庆后的补税行为并不影响其罪与非罪的认定。由于偷税罪是结果犯,其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标准”,其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理论,在其犯罪既遂后,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未遂或中止。但是补缴2亿多税款减轻了由其犯罪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

  “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施政文也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湛中乐教授则认为,税务机关也面临着两难。如果不移送此案,舆论可能认为税务机关忌于宗庆后的个人身份与地位而“放一马”;如果移送此案,税务机关又可能招致“总拿民营企业开刀”的诟病。

  “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宗庆后案的处理,反而更加考验税务机关的智慧。”湛中乐说。

  刘剑文提醒说,宗庆后税案中不能忽视的还有达能应当承担的责任。

  按照达能与宗庆后达成的协议,宗庆后对自己的收入要“负责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任何种类的税款、收费或征费”。刘剑文认为,这一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依照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义务仅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构成要件满足时成立,与个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无论其双方合同如何约定,达能作为宗庆后所得的支付者,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都负有依法代为扣缴税款的义务。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刘剑文说,“但达能集团未履行扣缴义务,宗庆后并不因此而免除其纳税义务,他应当通过纳税申报缴纳此部分税款。”

  税法风险中的企业家

  “此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也很大,我认为处理此案还是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要维护企业家作为纳税人的一些基本权利,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刘剑文认为。

  宗庆后税案折射出中国的企业家们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税法风险。所谓税法风险,即在税法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涉税行为的非规范性而导致不利税法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从宗庆后涉税事件来看,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应当重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税安排的税法风险、纳税义务不履行的税法风险、未履行相应的协力义务的税法风险等。”刘剑文说。

  关于宗庆后把自己境外所得直接汇入妻子女儿及朋友账户的做法,是否也构成避税行为的疑问,刘剑文认为,就当前而言,税务机关并不会因为某一账户汇入款项而认定该账户的持有人取得相应的所得。我国并未要求个人进行税务登记,也未强制要求个人所有收支必须经过个人的基本账户,实践中个人可以开立多个账户,而汇入该个人账户的款项也未必为该个人的所得。

  “将其所得汇入他人账户的行为,实际上是将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匿,这对税收征管秩序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刘剑文认为,“如何加强个人财产的监管,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应当是未来个税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湛中乐教授认为,企业家们应该从宗庆后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纳税意识和税法风险防范意识。现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家们已经对合同法等私法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公法领域的关注度仍有待提高。

  “企业家不仅要关注私法,还要重视公法,因为某种程度上公法可以影响私法契约的效力。”湛中乐表示。

  刘剑文建议说,随着税法体系的完善,其技术性的加强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为保证企业家遵从税法,避免税法风险的产生,企业家应当就不熟悉或不了解的涉税事项,向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进行咨询。就这方面而言,国家加强税收中介机构的建设也是企业家防范税法风险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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