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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4:02 天津日报

  五部门制定工资社保福利待遇联动调整新机制 今年1月起执行

  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公布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同时,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日前,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8年保险待遇有新的基数计算标准

  据了解,公布的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2007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2007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按照本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225元和2823元为基数计算。

  对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在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品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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