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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经济适用房新政 明确上市时限等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07: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南昌8月27日电 (记者 任江华)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以有条件上市出售,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并轨。这是记者今天在江西省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对于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江西省作出明确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二是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四是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由于实行“三控”、“三定”、“三不准”,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正规范有序地进行。江西省严格控制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严格控制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占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和

户型面积标准。江西省还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在销售过程中严格实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江西省还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包括交换、对调等变相交易;不准出租,包括转借他人居住等变相出租;不准改变使用性质,包括用作仓储、开店等经营行为等。同时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收购、退出机制。

  据江西省省长吴新雄介绍,今年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将达211万平方米,可解决受益户数2.6万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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