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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经适房转让须交土地收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4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早报讯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济南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同时,政府可优先回购,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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