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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五项新型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8:4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记者 姜玉泰 省人大常委会下月审议山东省消保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已经决定,在9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8月26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获悉了这部法规草案的有关内容。 条例草案将“客运服务”、“美容美发服务”、“房产经营”、“教育消费”、“旅游消费”、“中介服务”等15项新的消费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其中主要包括: 消费卡券:经营者发行消费卡、券,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消费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 餐饮消费:餐饮经营者未经明示,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 摄影冲印: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装饰装修: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一年。 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利用共有部分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家用汽车:家用汽车修理者以及其他从事修理、加工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修理、加工前告知消费者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性能、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已经修理、加工的部位在三十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免费包修。 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或者其家属查阅、复印检验检查报告、处方、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等有关医疗资料等等。 洗烫经营: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悉,之前该行业行规为赔偿一定的洗烫服务费用。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殡葬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未经法定程序,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对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或者押金、保证金的,应当向消费者加倍返还,并承担消费者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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