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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 07:31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济南8月26日电 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即将于9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济南市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缴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同时,政府可优先回购,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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