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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工不增加工资 则企业负责人不加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 15:16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8月25日电(记者吕福明)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相关意见,表示要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明确规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以此作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重要内容。

  针对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问题,山东省政府表示要进行适当控制。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意见还提出,要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

  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意见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纠正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考核自定工资的行为。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至6倍确定。国资监管机构要监督企业将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核定意见作为厂务公开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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