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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控制国有企业工资过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 00:02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魏好勇23日济南报道 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得超过本地企业职工的3倍 针对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的现象,山东省决定建立一套合理机制进行平衡。山东省政府今天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本地企业职工的3倍。 意见指出,山东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等。 近日出炉的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月均工资基数2.13万元,而济南水箱厂月均工资基数141.2元,两者相差高达150倍。此报告一出,引起了各界对国有垄断企业高工资的空前关注。 意见指出,山东省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的分配制度,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现象。 其中规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记者了解到,2006年山东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114元,月均1509.5元;这意味着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54342元,月均不超过4528.5元。 在规范国有企业合理分配的同时,山东省拟建立一套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情况正常的企业可在基本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对于同一企业的分配不均问题,山东省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知指出,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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