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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局解答存款利息税率下调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 01:15 信息时报
声称8月15日以后银行存款利息征5%个税 时报讯 (记者 李杉 通讯员 乔俊楠) 本月15日起,银行存款利息税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至5%。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昨天,广州市国税局就利息税调整热点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问:利息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此次调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利息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 此次调整是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分别作了规定。 问: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答: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20%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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