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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一公司非法吸收资金7亿多 6被告分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19:26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8月16日电(记者 曹国厂)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召开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河北省法院系统近期宣判的三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其中,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名被告分别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9至5年。

  今年7月份,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史田在涿州市开办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经营苗木,注册资金50万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没有启动和运营资金。史田通过杨光认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史田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2004年6月,史田将涿州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变更为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自2004年7月15日,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
银监会
批准的情况下,按照王平的策划方案,以投资额的20%或30%返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资金。至2006年12月31日,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涉及北京、天津、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区5951人,致使群众大量资金不能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史田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决定鑫玉公司各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告人王平自鑫玉公司成立至2005年1月,任公司的总策划,负责公司融资方案、制度的起草;被告史金钟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06年下半年任公司总经理,并先后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资宣传,吸引储户向公司融资;被告人杨光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后兼任天津地区融资总代理;被告人周伟、李传根自2005年12月9日起分别任公司安徽亳州地区和淮南八公山区的融资总代理,于2006年11月20日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

  在吸储过程中,被告人王平任职期间,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3091.1万余元,王平获得服务费45万余元;被告人杨光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8000余万元,获服务费1000余万元;被告人周伟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5000余万元,获服务费500余万元、推广费11万余元;被告人李传根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2900余万元,获服务费288万余元、推广费4.8万余元。

  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玉公司及被告人史田等6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6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1、被告单位涿州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被告人史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3、被告人王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4、被告人杨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5、被告人周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6、被告人史金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7、被告人李传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8、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被告人史田、王平、杨光、周伟、史金钟、李传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16日上午9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另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王梅花、赵兰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574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约1200万元;被告人王梅花、赵兰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梅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赵兰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16日,此案在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张彦珍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17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5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彦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案已于8月1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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